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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129周剑与邳州佳利奇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剑,邳州佳利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周剑,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邳州美丽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佳利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辉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剑与邳州佳利奇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传被执行人邳州佳利奇食品有限公司庭,但并未到庭。查明被执行人邳州佳利奇食品有限公司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在银行暂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