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22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瞿文珍与鄢美云、钱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文珍,鄢美云,钱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3216号原告瞿文珍。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贵。被告鄢美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德甫。被告钱成文。原告瞿文珍与被告鄢美云、钱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文珍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贵、被告鄢美云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德甫、被告钱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文珍诉称,被告鄢美云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8月19日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考虑到与被告系亲戚关系,就于2013年8月19日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鄢美云,同时被告鄢美云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原告当场将5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以上借款系被告鄢美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系二被告用于做生意,二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34766.66元,2016年6月27日后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金数额还清止。原告瞿文珍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鄢美云出具的借条及收据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鄢美云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及被告鄢美云收到借款的事实。被告鄢美云认为借条、收据并不是借条及收据上所写的借款时间借款的,而是由原告女婿用事先写好的借条及收据在昆明拿给被告鄢美云捺印的,并且借条及收据上的借款人均是鄢小美,而实际的被告是鄢美云,并且被告鄢美云也从没有用过鄢小美这个名字。所以针对该组的证据“三性”均有意见。再说从借条的时间顺序来讲鄢美云也不可能在6个月的时间内向原告借款9次,从情理上是说不过去的,因这些钱实际被告鄢美云只得到106000元,并且该款是分三次得到原告的款项的,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依据给原告,除去106000元以外的款项均是原告计算的高利息。被告钱成文认为借条中的借款时间不是当时实际借款的时间,对该借条及收据的三性均不认可。2、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该笔借款系被告鄢美云、钱成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被告鄢美云系小学文化的事实。被告鄢美云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意见,被告张美云根本没有读书,对自己的名字都不能写清楚。被告钱成文无异议。被告鄢美云辩称,1、瞿文珍在诉状中所诉不是事实,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借过任何钱,也没有向原告出具过任何借条。事实是原告瞿文珍是被告鄢美云亲生女儿瞿玉桃的养母,因双方有这层关系,原告瞿文珍就从2013年7月20日开始瞒着家人带着被告到原告知道的各个赌场去看人赌钱,刚开始时原告瞿文珍带着被告放钱给人赌,从中收取利息,玩了10多天后,原告瞿文珍就叫被告也下注,被告赌输后原告就拿钱给被告扳本,就这样,被告就一直赌钱,共三次到原告瞿文珍处拿到的现金是106000元整(50000元、50000元、6000元),后来原告瞿文珍不肯借钱给被告,被告为扳本瞒着家人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去赌,最后将借来的钱全部输光且负债100多万。此事被丈夫钱成文和孩子知道后,全家人就大吵大闹,无奈,被告于2014年7月3日与钱成文协议离婚,离婚后为了还债被告请求前夫将房子卖掉,总共卖了80多万元,还了部分外债,同时也于2016年6月10日偿还了原告瞿文珍80000元(该款是通过瞿玉桃之手偿还的),所以,被告实际只欠原告瞿文珍本金26000元。2、被告从未向原告出具过任何借条,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因该借条和收条是原告瞿文珍弄好叫其女婿周少根一起在昆明强迫被告盖的手印,当时原告瞿文珍和周少根共让被告在18张他们写好的借条和收条上盖手印,因被告是文盲,原告瞿文珍和周少根也没有读给被告听,被告想不到原告瞿文珍会拿这些借条和收条起诉被告和钱成文,因为在被告跟钱成文离婚时就单独跟原告瞿文珍和瞿玉桃单独说过将房子卖得钱先拿80000元先还给原告,下差的26000元的本金待被告延期偿还,但是,原告瞿文珍竟然不顾双方之间的这层关系起诉二被告。所以,对原告瞿文珍向法庭出具的这张借条和收条及另外八件案件中的借条和收条中总的借款,被告实际从原告瞿文珍处拿到现金106000元,其他的都是原告瞿文珍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鄢美云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年6月10日瞿玉桃出具收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鄢美云通过瞿玉桃之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的事实。原告无异议,原告确实收到被告鄢美云通过瞿玉桃支付原告人民币80000元,但该款项是支付利息。2、电子数据(电话录音资料)一份,拟证明被告鄢美云在借条和收条上盖指印时是原告和女婿周少根拿鄢美云的手盖手印的事实。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鄢美云的证明目的,但相反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该证据系周少根与被告钱成文的通话,但不能代表原告与鄢美云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钱成文辩称,1、被告钱成文与被告鄢美云原系夫妻,但本案借款是被告鄢美云与原告瞿文珍瞒着原告,被告鄢美云借款用于赌博产生的债务,并不是用于做生意,否则不可能短时间内连续九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对借款和收条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因被告鄢美云借款赌博暴露之后,二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后经协商二被告卖掉一栋房屋,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被告鄢美云欠下的赌债,现被告鄢美云尚欠原告本金26000元,对原告在本案中出具的借款、收条以及另外八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款和收条中,除了26000元的本金外,其余均是重复计算的利息。3、被告钱成文的其他辩称意见与被告鄢美云辩称意见一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钱成文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当庭提交2016年8月8日盘县两河乡街道扯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鄢美云因赌钱变卖房屋的事实。原告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鄢美云无异议。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1、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被告提交的收条、离婚协议,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通话录音,音质不清晰,且所通话内容不连贯,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2016年8月8日盘县两河乡街道扯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瞿文珍系被告鄢美云亲生女儿瞿玉桃的养母。原告瞿文珍与被告钱成文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7月3日离婚。自2013年开始,原告瞿文珍与被告鄢美云发生多次民间借贷关系,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借款时间金额月利率案号是否认可1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50000元2%(2016)黔0222民初3216号被告鄢美云认可22013年9月6日20000元2%(2016)黔0222民初3214号被告鄢美云不认可32013年10月28日50000元2%(2016)黔0222民初3217号认可42013年11月4日30000元2%(2016)黔0222民初3218号不认可52013年11月29日40000元2%(2016)黔0222民初3219号不认可62014年1月1日26000元2%(2016)黔0222民初3220号不认可72014年1月19日6000元2%(2016)黔0222民初3221号认可82014年1月30日14000元2%(2016)黔0222民初3222号不认可92014年3月10日20000元2%(2016)黔0222民初3223号不认可借款时,被告鄢美云未出具借条及收条,之后,原告瞿文珍根据其自身的记录,拟定好借条和收条草稿,到昆明找到被告鄢美云,由被告鄢美云分别在九张借款和九张收条上捺印。2016年6月10日,被告鄢美云通过瞿玉桃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认为该80000元是用于清偿其认可的三笔借款)。由于双方因上述九笔借款产生纠纷,原告遂以九张借条和九张收条为依据,分九个案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诉争的是2013年8月19日的借款50000元,涉及本案借款的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月利率2%,庭审中,被告鄢美云对本案借款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鄢美云、钱成文是否应偿还原告瞿文珍的借款。庭审中,被告鄢美云对本案2013年8月19日发生的借款50000元予以认可,并自认双方曾约定按每10000元每月利息为500元即月利率5%,该约定的利率过高,而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鄢美云于2016年6月10日偿还了原告80000元,本案借款自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6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34200元,该款应先用于支付利息,剩余部分偿还本金,则本案仍有本金4200元未偿还,故被告鄢美云还应偿还原告瞿文珍借款本金4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对原告瞿文珍主张被告钱成文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问题。庭审中,原告瞿文珍与被告鄢美云均认可双方借款时,被告鄢美云叮嘱原告不让被告钱成文知道,而原告自认至2014年大概农历5月份时,原告因联系不上被告鄢美云,打电话给被告钱成文,被告钱成文才知道被告鄢美云向原告瞿文珍借款的事情,因此,根据双方的陈述,被告钱成文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不知情,被告鄢美云与被告钱成文对本案借款无举债合意。而原告未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其家庭生活,故原告主张被告钱成文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鄢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瞿文珍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钱成文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瞿文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959.5元,由原告负担906.5元,由被告鄢美云负担人民币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刘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毛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