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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平与张见波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张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008号原告:胡平,男,1965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见波,男,成年,汉族。原告胡平与被告张见波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胡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平负担。审判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