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平与张见波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张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008号原告:胡平,男,1965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见波,男,成年,汉族。原告胡平与被告张见波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胡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平负担。审判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