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泽陆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泽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012号罪犯黄泽陆,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永州男,现在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9日以(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泽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人民币72282元。于2007年8月29日送广东四会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20日转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1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至2029年10月15日止;2012年6月28日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肇中法刑执字第24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一个月;2014年12月9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梧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泽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泽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黄泽陆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某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泽陆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34.2分。本院认为,罪犯黄泽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没有履行民事赔偿,本院对减刑幅度予以适当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泽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5日止),原处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