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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俊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国,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630号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俊国。王俊国盗窃罪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井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9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金1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22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