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俊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国,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630号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俊国。王俊国盗窃罪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井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9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金1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22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