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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迪,男。2010年5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迪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峰、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迪窜至双台子区顺意来快餐厅,趁被害人李某在后厨淘米之机,将吧台里装有600元人民币的挎包盗走后潜逃。2016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迪窜至双台子区食品批发一条街玉泉方瓶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韩某某放置店内酒箱上的一部OPPO手机(经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为人民币600元)、放在挎包内的690元钱现金和一个内装人民币5000元黑色钱包盗走后潜逃。2016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迪窜至双台子区佳晔烟酒茶商行店,趁被害人刘某在店内里屋看孩子之机,将柜台内装有3200元人民币的钱匣子盗走后潜逃。2016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迪窜至双台子区国锋电脑维修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1维修的一部读书郎学习机(经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为人民币800元)盗走后潜逃。2016年2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迪窜至双台子区批发一条街吉源烟草行,趁被害人刘某2在店内里屋玩电脑之机,将柜台内的10000元人民币盗走后潜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迪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XXX快餐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吧台里的挎包盗走,挎包内有人民币600元及被害人李某丈夫崔某某的身份证一张。2016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迪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食品批发一条街XXXX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韩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OPPO手机、人民币690元及一个黑色钱包盗走,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2016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迪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XX烟酒商行,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柜台内的钱匣子盗走,钱匣子内有人民币3200元。2016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迪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XX电脑维修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1放在店内的一部读书郎学习机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学习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2016年2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迪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批发一条街XX烟草行,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2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综上,被告人李迪实施盗窃犯罪5起,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0890元。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立案、破案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10月份左右,在其经营的位于双台子区兴达农贸市场附近的XXX快餐厅,被盗一个黑色挎包,内有人民币600多元,还有其和丈夫崔某某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月1月12日13时20分左右,在其经营的双台子区食品批发一条街XXXX店,放在店内的一部OPPO手机、人民币690元及一个黑色钱包被盗,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12点多,在其经营的双台子区XX烟酒茶商行,放在柜台内的钱匣子被盗,钱匣子内有人民币3200元左右。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22日,在其经营的XX电脑维修店,放在店内维修的顾客的一台黄色读书郎学习机被盗。6、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12日13点35分左右,在其经营的双台子区批发一条街XX烟草行,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人民币10000元被盗。7、被告人李迪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9月至2016年元旦左右,其实施过盗窃,盗窃的具体数额都记不清了。在双台子区批发一条西路口街西侧的一家饭店,盗窃了一个肩包,内有身份证和300多元钱;在双台子区批发一条街XX宾馆路北东侧一家烟店,盗窃了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个黑色皮包,包内有现金2300多元;在双台子区二中附近XX药房北侧的一家烟店,盗窃了一个纸盒子,盒子里有600多元;在烟店附近的修电器的商店盗窃了一台黄色的学习机;在双台子区批发一条街东侧路北的一家烟店的柜台里盗窃了一捆百元的钱,大约有8800元左右。8、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盘双价认字(2016)20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OPPO手机价格为600元;被盗读书郎学习机价格为800元;黑色钱包不予鉴定。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0、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0)双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2010年5月7日,被告人李迪因犯抢劫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11、扣押、返还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李迪住处收缴OPPO手机一部、钱夹一个、木盒一个、学习机一部、人民币6800元(皮套打捆一捆)、身份证一张(崔某某身份证)。崔某某身份证返还给李某;学习机返还给刘某1;木盒返还给刘某;钱夹、OPPO手机返还给韩某某;人民币6800元返还给刘某2。1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李迪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迪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迪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盖士贤人民陪审员  孙秋玥人民陪审员  吕铭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辰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