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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668号原告:聂某。被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彪,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聂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