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668号原告:聂某。被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彪,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聂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