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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罪犯王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493号罪犯王超,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外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王超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