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黎庆东、赵宇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庆东,赵宇莹,赵建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庆东,男,1980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勐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澜,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宇莹,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景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新,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勐海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涛,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黎庆东因与被上诉人赵宇莹、赵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庆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澜,被上诉人赵宇莹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庆东上诉请求:1.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支付尾款3万元,作为出售房屋面积不足的补偿款;2.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10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赵建新及其家属在10日内将户口迁出争议房屋;4.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未付尾款系因被上诉人违约。《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保证房产权属清楚,被上诉人隐瞒了该房屋存在相邻关系侵权的权利瑕疵,根据勐海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隐瞒了5.45927㎡的土地被他人侵占的事实,上诉人不支付余款的行为是在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请二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终止向二被上诉人支付尾款3万元,作为面积不足的补偿款相抵扣。2.被上诉人在双方办理好过户手续后,至提起诉讼前,均未就杨家在巷道内加盖卫生间的事情协调解决问题,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迁出户口是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购房至今,被上诉人一直未迁出其户口,致使上诉人无法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赵宇莹、赵建新辩称,上诉人提出的所有上诉请求、事实、理由均不属于上诉的范畴,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赵宇莹、赵建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黎庆东支付剩余购房款3万元;2.判令黎庆东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宇莹、赵建新欲出售其位于勐海县结构房屋,黎庆东到现场看过房屋后,于2015年8月1日与赵宇莹、赵建新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约定黎庆东向赵宇莹、赵建新购买该房屋,购买价格为52万元,黎庆东先向赵宇莹、赵建新支付购房款49万元,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黎庆东再向赵宇莹、赵建新支付尾款3万元,并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15年8月10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2015年10月9日,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2015年10月12日黎庆东以短信形式通知赵宇莹、赵建新其已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因邻居在黎庆东与其相邻的土地上加盖卫生间并使用,黎庆东以土地权属不明确拒绝向赵宇莹、赵建新支付剩余购房款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赵宇莹、赵建新所出售的房屋为现房,黎庆东在购买房屋前已到现场对房屋进行了查看,黎庆东是在对房屋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与赵宇莹、赵建新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赵宇莹、赵建新与黎庆东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房屋购买合同》中约定黎庆东先向赵宇莹、赵建新支付购房款49万元,黎庆东在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向赵宇莹、赵建新支付剩余购房款3万元,2015年8月10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2015年10月9日,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且2015年10月12日黎庆东以短信形式通知赵宇莹、赵建新其已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支付剩余购房款3万元的条件已成就,黎庆东应按照约定向赵宇莹、赵建新支付剩余购房款3万元。黎庆东未按照约定向赵宇莹、赵建新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黎庆东应承担向赵宇莹、赵建新支付剩余购房款3万元的违约责任,故对赵宇莹、赵建新要求黎庆东支付剩余购房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黎庆东辩称的58公分土地是否包含在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一审法院不予评判。根据黎庆东提交的证据《地籍调查表》中明确宗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在庭审过程中黎庆东也认可土地使用权证上的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面积一致,应视为黎庆东对交易面积无异议。对于让出58公分土地作为相邻房屋的公共用地,赵宇莹、赵建新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认可,但该让出部分被邻居加盖卫生间发生于黎庆东购买房屋前,黎庆东辩称其在购买房屋前到现场查看房屋时未能看到加盖卫生间、是赵宇莹、赵建新同意邻居加盖卫生间的事实及赵宇莹、赵建新陈述其已向黎庆东告知让出58公分作为公共用地及邻居在公共用地上已加盖卫生间的事实,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黎庆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前对房屋情况进行考察时未尽到全面了解的义务,赵宇莹、赵建新在出售房屋时未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对此后果的产生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对于赵宇莹、赵建新要求黎庆东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赵宇莹、赵建新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邻居在让出的共用土地上加盖卫生间的事实,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黎庆东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黎庆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宇莹、赵建新剩余购房款3万元;二、驳回赵宇莹、赵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赵宇莹、赵建新负担725元,黎庆东负担72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将尾款3万元作为出售房屋面积不足的补偿款、二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被上诉人赵建新及其家属在10日内将户口迁出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系上诉人在二审新增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二审提出的主张中,一审审理范围仅包括上诉人拒绝支付尾款3万元的诉讼主张,黎庆东认为,被上诉人赵宇莹、赵建新所售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赵宇莹、赵建新出售房屋时并未告知黎庆东,其不应当支付尾款3万元。对上诉人黎庆东的此项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黎庆东所购买房屋为现房,黎庆东本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已至现场看过,邻居所建厕所不属于具有隐蔽性,无法通过现场查看感知的房屋情况,故黎庆东提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黎庆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黎庆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江舟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徐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秋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