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叶敏芳与陈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芳,陈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380号原告:叶敏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陈砚,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叶敏芳与被告陈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叶敏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敏芳负担。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益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