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吕伟才与刘耀富、莫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才,刘耀富,莫亚珍,莫亚振,梁月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346号原告吕伟才,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刘耀富,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莫亚珍,女,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莫亚振,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梁月尧,女,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吕伟才诉被刘耀富、莫亚珍、莫亚振、梁月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吕伟才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伟才以收到被告莫亚振交来的担保金2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伟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吕伟才负担。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