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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吕伟才与刘耀富、莫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才,刘耀富,莫亚珍,莫亚振,梁月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346号原告吕伟才,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刘耀富,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莫亚珍,女,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莫亚振,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梁月尧,女,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吕伟才诉被刘耀富、莫亚珍、莫亚振、梁月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吕伟才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伟才以收到被告莫亚振交来的担保金2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伟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吕伟才负担。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