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干秀与任益统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干秀,任益统,任竹山,任起富,任起午,任喜六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4548号原告:陈干秀,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震,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益统,男,汉族,农民。被告:任竹山,男,汉族,农民。被告:任起富,男,汉族,农民。被告:任起午,男,汉族,农民。被告:任喜六,男,汉族,农民。原告陈干秀与被告任益统、任竹山、任起富、任起午、任喜六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干秀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震,被告任益统、任竹山、任起富、任起午、任喜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干秀诉称,原告共生育6子,尚有5子健在,但未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请求判令:5被告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1000元;5被告轮流照顾原告至终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益统辩称,与原告及父亲约定由被告任益统赡养祖父母,被告任益统不再赡养原告及父亲,而由其余兄弟赡养。被告任竹山辩称,自己经济困难,但是愿意赡养父母。被告任起富辩称,自己入赘到妻子家生活,家中已经有80多岁的老人,不方便将原告安置在家里赡养,愿意每年支付5000元赡养费给原告。被告任起午辩称,愿意每年支付600斤稻谷给原告。被告任喜六辩称,愿意每年赡养原告3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丈夫育有6子2女,有1子1女已经去世,尚有5子健在,1女任玉兰因中风瘫痪,原告不要求任玉兰承担赡养义务。2012年3月7日,被告任益统、任竹山、任起富、任起午、任喜六约定由被告任竹山、任起富、任起午、任喜六4人每年轮流赡养原告3个月,后各方因赡养事宜发生争执。现原告已年满84岁,丈夫已经去世,生活难以自理,暂由被告任竹山赡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原告年逾八旬,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生活难以自理,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对于被告任益统称与原告及其丈夫已经约定赡养祖父母后无需再赡养原告的辩解,本院认为,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定赡养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任竹山、任起富、任起午、任喜六均表示愿意赡养原告,只是在履行赡养义务的具体方式上存在分歧。对于原告要求5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子女任玉兰因中风瘫痪,可不承担赡养义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参考之前5被告关于轮流赡养原告的约定,可由5被告将原告接至家中轮流赡养3个月。此外,5被告还应平均承担原告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不足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每人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的请求,因被告将其接至家中照顾并承担其生活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任竹山、任起富、任益统、任喜六、任起午将原告陈干秀接至家中轮流赡养3个月;二、被告任竹山、任起富、任益统、任喜六、任起午平均承担陈干秀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不足部分);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陈干秀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益统、任竹山、任起富、任起午、任喜六各付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