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林志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林志强,林兴华,林萍萍,王振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634号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负责人:梁亦传,社长(董事长)。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鸽尾巷**号。经营者:方跃民。被告:林志强。被告:林兴华。被告:林萍萍。被告:王振永。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林志强、林兴华、林萍萍、王振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梁亦传,被告林志强、林兴华、王振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林萍萍经本庭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按每月1%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2日起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逾期违约金按2%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2日起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林志强、林兴华、林萍萍、王振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名为洞头县北岙街道打水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5年10月份变更为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利息为月利率1%,每六个月结算一次;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加付2%的违约金。被告林志强、林兴华、林萍萍、王振永四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款项给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被告支付利息到2015年8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遂成讼。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林萍萍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林志强、林兴华、王振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林萍萍经法庭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被告林志强、林兴华、王振永承认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出借资金,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起在原约定的月利息基础上加收2%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将逾期期间利息以及违约金合并调整为月利率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经营者:方跃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期内利息、逾期违约金(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8月12日起算至2016年2月11日止;逾期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林志强、林兴华、林萍萍、王振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经营者:方跃民)追偿。三、驳回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30元,由原告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打水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28.5元,被告洞头县北岙佳和松紧带来料加工厂、林志强、林兴华、林萍萍、王振永共同负担530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6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永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