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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葛樟根与楼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樟根,楼路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628号原告:葛樟根,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被告:楼路阳,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原告葛樟根为与被告楼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李凌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葛樟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路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楼路阳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路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樟根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被告楼路阳、刘晓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