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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申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崔富元与崔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富元,崔金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1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富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金水。再审申请人崔富元与被申请人崔金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晋05民终1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崔富元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崔富元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03047号公证书原件,03046号公证书原件,填房屋产权登记表时间1983年1月1日,03046号公证书原件填大队批示1972年11月25日批,崔富元地面使用证明通知书,1983元月10日,伞盖大队开内容大队批示,1972年11月25日批,03047号公证书原件填公社批示,1981年11月20日批,崔金水地面使用证明通知书1983年元月10日伞盖大队开内容大队批示1981年11月10日批两个批示相差9年,两个证明相差9年充分证明03047号公证书原件是个伪证。03046号公证书原能证明03047号公证书原件是个伪证。证据1、2能证明(83)高公证字第03047号公证书原件是伞盖大队负责人崔起才去高平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据2能证明(83)高公证字第03047号公证书原件是伪证。证据3、2能证明(83)高公证字第03047号公证书原件公正的北土楼三间房产是再审申请人崔富元修建,崔金水已侵占34年。证据4、7、8、9能证明再审申请人崔富元于1982年4月23日在伞盖村西头修建砖挂面北楼房屋五间是真实的。证据1、2、4、5能证明两个公证书原件、两个地面使用证明通知书是母亲一同交给再审申请人崔富元。证据6能证明崔金水地面使用证明通知书是假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晋05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立即停止执行,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崔金水(83)高公证字第03047号公证原件撤销,将(83)高公证字第03047号公证原件被申请人权利人撤销,依法将高公证字第03047号公证原件权利人更正再审申请人崔富元,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崔金水侵占再审申请人崔富元于1982年4月23日在伞盖村西头修建砖挂面北楼五间房屋的西三间房屋返还再审申请人崔富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崔富元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新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作为再审中的新证据予以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崔富元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富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国平审 判 员  任君虹代理审判员  宋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