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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青春与被执行人刘志岩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青春,孙井丽,刘志岩,曲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杜青春,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改善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6807153815申请执行人:孙井丽,女,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改善村,身份证号码220721196807055014被执行人:刘志岩,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改善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907023551被执行人:曲亚茹,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改善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603193391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扶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757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