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3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宜都地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白万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宜都地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白万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390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1001M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士群,公司员工。被告:宜都地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王家畈镇永安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白万友。被告:白万友。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地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白万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