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972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20幢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3259T。法定代表人:罗万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金,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国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国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虹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