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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946号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对原告凤桂英与被告金鑫、被告郑家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0116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137.5元,由被告金鑫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970元,由被告金鑫负担。”审判员  李迎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