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5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2010年9月8日出生,身份信息不详。法定代理人:身份不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建行中山分行以陈某为被告的依据是:陈某生母罗玲梅生前与建行中山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786300-011-2008003051),借款购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碧堤湾畔2期A3-X幢XXXX房(现房屋坐落确定为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雅逸一街X幢XXXX房)。因罗玲梅家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罗玲梅已死亡。陈某作为罗玲梅女儿,应当在继承罗玲梅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另,建行中山分行向本院提供了陈某的出生证,内容反映陈某的父亲为陈卿宇【香港人,港澳证件号码C276413(8)】,但不能提供罗玲梅与陈卿宇是夫妻关系的证据。此外,建行中山分行称通过罗玲梅姐姐罗春了解到,陈某暂未入户。依据上述情况,本院前往建行中山分行提供的陈某、陈卿宇住址中山市沙溪镇碧堤湾畔2期A3-X幢XXXX房(现房屋坐落确定为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雅逸一街X幢XXXX房)进行送达。现场发现该房屋已被停电;邻居反映该房已有两年未有人入住,不清楚业主的联系方式及去向。通过建行中山分行提供的陈某及陈卿宇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当事人。本院依法在该房张贴收取诉讼文书通知书,但至今无人联系本院。另外,本院曾向罗玲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紫阳县城关派出所及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发函调查罗玲梅的继承人情况。但无论通过书面委托还是电话联系均未得到回函及答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被告陈某为未成年人,故除查明其身份外,还需查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根据建行中山分行提供的情况,本院只能确定其姓名、出生日期以及父母姓名。但因陈某尚未入户,其随何人生活、法定代理人是何人、在何处生活均无法确定,导致本院应适用普通程序还是涉外程序进行审理也无法确定。因此,本案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建行中山分行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区瑞樱审 判 员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柳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