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664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059061。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飞,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