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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显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显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592号原告: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马路152号。法定代表人:王尊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常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柳霞,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陈显赵,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显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培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雍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