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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480号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九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4411-7。法定代表人翟瑞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小磊,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16号家属区11楼2单元8号,身份证号码6101221985********,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甲田岗工业区第7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07693503-X。法定代表人史小丽。原告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航空三沃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0元。审 判 长 连  军  怀审 判 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