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5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任军刚、侯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任军刚,侯志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冀05**民初912号原告李志伟,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任军刚,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侯志娟,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李志伟诉被告任军刚、侯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军刚、侯志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伟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将皮褥子卖给上述二被告及任军刚的父亲,被告尚欠货款77590元,一直推拖。因此原告只能起诉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759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任军刚、被告侯志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原告李志伟向被告任军刚出售皮毛褥子,价值89590元。同日被告任军刚给原告李志伟出具两张收据,两张收据显示金额分别为33040元、56550元,同时显示开票人为军刚。2014年底被告任军刚给付原告李志伟货款10000元,2015年年底又给付2000元。现尚欠77590元。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任军刚向原告李志伟出具收据,同时二被告亦未到庭,故原告李志伟主张二被告应给付剩余货款7759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侯志娟应该共同偿还上述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军刚、被告侯志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伟77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任军刚、被告侯志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