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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军与刘明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刘明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455号原告:刘军,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明思,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刘明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