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8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赵学凤与高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凤,高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354号原告赵学凤,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高秀荣,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凤与被告高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另行通知。审判员 魏惜和二Ο二Ο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超附:法律释明: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备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