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瑞与肖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肖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陈瑞,男,生于1995年8月20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肖廷云,男,生于1971年7月28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执行陈瑞与肖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肖廷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肖廷云除银行存款3300.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被执行人因欠款过多在躲避债务,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小峰代理审判员 郭 进代理审判员 张 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