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启龙、史景辉、郭强、刘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郭启龙,史景辉,郭强,刘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组织机构代码:66020502—8被执行人郭启龙,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史景辉,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郭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刘树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启龙、史景辉、郭强、刘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启龙、史景辉、郭强、刘树强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