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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禹申请执行肖建平、谢四德、纪兵林、李双双、高树明、折双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禹,肖建平,谢四德,纪兵林,李双双,高树明,折双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28号申请人王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慧,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四德,男,汉族。被执行人纪兵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双双,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折双存,男,汉族。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大兵,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四德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一居委92栋xx号砖木结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