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郭海明与窦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明,窦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海明,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育民街49号9栋1单元5楼室。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德胜街35号3单元702室。被执行人:窦春山,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12号5栋2单元2楼3室。本院在执行郭海明与窦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海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窦春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窦春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