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3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5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树亮。被申请人:徐康。徐康与张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7日作出(2016)鲁0724财保351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张树亮驾驶的鲁G号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树亮于2016年09月20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树亮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被申请人徐康已同意该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树亮驾驶的鲁G号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