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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韩大恒与王富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大恒,王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大恒。被执行人王富权。本院在执行韩大恒与王富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富权在银行有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富权银行存款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之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