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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狄光清与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自贡市玉丰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唐氏运业有限公司、王志勇、珙县东旭塑业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光清,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自贡市玉丰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唐氏运业有限公司,王志勇,珙县东旭塑业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84-2号原告狄光清。委托代理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帝豪名都五楼G-B-1。法定代表人刘臣,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平,系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玉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青杠林社区4组71栋(B栋2号房)1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余静。组织机构代码68613658-5。委托代理人陈满亮,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公司推荐代理。被告泸州唐氏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0893311-3。委托代理人代玉,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勇。被告珙县东旭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珙泉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骆橙。委托代理人赵正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A栋23层。负责人朱凯,副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7344443-4。委托代理人陈意珍,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自流井区檀木林街87号。企业非法人张力,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0890065-3。委托代理人罗志刚,系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佳裕路2号1幢。负责人徐凯,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5660601-0。委托代理人郭义,男,汉族,1987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双苏路123号。负责人廖汝华,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0901580-8。委托代理人张馨予,系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11号。委托代理人张雪,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狄光清诉被告重庆宏耀物流有限公司、自贡市玉丰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唐氏运业有限公司、王志勇、珙县东旭塑业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狄光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光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光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狄光清负担。审 判 长  蒲 琨人民陪审员  何婷婷人民陪审员  阴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