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道生与重庆晟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道生,重庆晟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马道生,男。被执行人:重庆晟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华。本院在执行马道生与重庆晟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晟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马道生书面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