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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陶秋香、徐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陶秋香,徐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1911号原告:吴建军。被告:陶秋香。被告:徐青青。本院在审理吴建军与陶秋香、徐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建军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回对陶秋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吴建军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军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吴建军负担。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姜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