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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创鞋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巧夫人鞋业有限公司、姚淋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天创鞋业有限公司,淮安巧夫人鞋业有限公司,姚淋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1821号原告常州市天创鞋业有限公司,住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栾爱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文,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巧夫人鞋业有限公司,住涟水县前进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姚淋芝,公司董事长。被告姚淋芝。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曹玉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军龙,涟水县成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州市天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诉被告淮安巧夫人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夫人公司)、姚淋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创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志文、被告巧夫人公司和姚淋芝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军龙、曹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创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巧夫人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被告巧夫人公司鞋底,截止2016年1月23日,原告共计供货381550.9元,被告仅支付24400元,尚欠原告货款357150.9元。另外,因被告巧夫人公司系被告姚淋芝独资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巧夫人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57150.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被告姚淋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巧夫人公司辩称,货款可能存在重复计算,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原告提供的鞋底有香味,订货商不要该鞋底生产的鞋子,在生产过程中被告和原告进行过多次沟通,原告承诺鞋底没有任何味道,现在供货商要求我们返工,货款我们暂时不能支付。另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从四月份起每月支付三到五万,说明我们公司没有拒绝付款。被告姚淋芝的答辩意见同巧夫人公司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巧夫人公司系被告姚淋芝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被告巧夫人公司向原告订购鞋底,截止2016年1月23日,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合计381550.9元,2016年1月23日被告巧夫人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4400元,上述金额由被告姚淋芝签字予以确认。案件审理中,被告姚淋芝向原告汇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出示往来明细、发票、汇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巧夫人公司购买原告鞋底,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因被告巧夫人公司系被告姚淋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被告姚淋芝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巧夫人公司辩解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不应支付相应货款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事前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标的物的标准,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巧夫人公司对原告交付货物标准有相关要求,且被告巧夫人公司接收原告货物并且已经使用,故对被告巧夫人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巧夫人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天创鞋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5150.9元。二、被告姚淋芝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淮安巧夫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58元,由被告淮安巧夫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刘乐家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