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殿亮与许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殿亮,许学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173��原告朱殿亮,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许学庆,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朱殿亮诉被告许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许学庆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王宝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邸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