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孔祥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324号原告: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503号。法定代表人:陈财荣。委托代理人:黄琦,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百丈街竹城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孔祥伟。被告: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法定代表人:孔祥瑞。被告:孔祥伟。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百丈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孔祥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同日通知原告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7610元,原告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燕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审判员 戴莉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