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健与张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张秀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1595号原告张健,男,生于1987年7月3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张秀蓉,女,生于1967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张健与张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向原告发出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至今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