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牟现玉、周兵贤、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现玉,周兵贤,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牟现玉,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米东区。申请执行人:周兵贤,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克拉现玛依市。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宝代表人:陈明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本院依据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塔城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民终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账户及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本金1428416元,利息72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海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