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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建与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马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5496号原告刘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马兰英,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刘建与被告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马兰英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马兰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诉称,被告马兰英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口头约定用款3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还给原告现金400000元及利息。被告马兰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马兰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建现金肆拾万元整。”落款处有马兰英签字并书写有被告身份证号码。经原告催要,被告马兰英于2015年9月1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2015.9.15号到2015.9.30号还清借款肆拾万元整。”落款处有马兰英签字。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还款计划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兰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及还款计划为据,本院予以采信;借条中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明确了还款日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兰英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兰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马兰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于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