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贺雷与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雷,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贺雷。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贺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协议84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已移送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