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6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6851号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与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和讯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济参考报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刘家辉,和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济参考报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和讯公司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用10000元,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公证费100元及其他合理开支100元。事实和理由:侯云龙是我社的记者,其在2014年2月创作并发表了《腾讯阿里鏖战线下激活万亿市场》等9篇文章。根据我社与该记者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我社所有,我社对于《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讯公司是和讯网(网址为http://www.hexun.com)的经营者,我社发现和讯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上述文章,该行为侵害了我社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和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经济参考报社的著作权权属及未经许可转载涉案文章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涉案文章我公司已经删除,经济参考报社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律师费并非必要费用,公证费与票据不符,车费、复印费不予认可。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经济参考报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侯云龙系经济参考报社的记者。经济参考报社与侯云龙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侯云龙为完成工作任务或以经济参考报社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署名的,侯云龙享有署名权,经济参考报社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职务作品由经济参考报社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经济参考报》系经济参考报社刊发的报刊。2014年2月13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腾讯阿里鏖战线下激活万亿市场》的文章,署名“记者侯云龙”,字数约为3016字。2014年2月14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京东IPO市场估值分歧巨大》、《中国宝安再添“炒作道具”?》、《微信红包:腾讯布的局》,署名“记者侯云龙”,字数分别约为1281字、2429、4260字。2014年2月18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三大运营商全年4G投资有望超900亿》、《战略与市场脱节HTC业绩告急》的文章,署名“记者侯云龙”,字数分别约为987、2789字。2014年2月19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工信部:今年工业增长目标为9.5%》的文章,署名“记者侯云龙”,字数约为580字。2014年2月20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虚拟运营商最快6月前运营》、《电信联通若垄断成立将被处10亿罚款》的文章,署名“记者侯云龙”,字数分别约为806、1089字。域名为hexun.com的和讯网由和讯公司运营管理,和讯公司于上述文章刊发当日在和讯网进行了转载,该网站刊载了涉案文章的标题下方均载明“来源:经济参考报”,转载均未支付报酬。2014年4月16日,根据经济参考报社的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和讯网上刊载包括涉案文章在内的数千篇文章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264号公证书。经济参考报社曾两次向和讯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和讯公司未经许可转载《经济参考报》作品构成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支付使用费。庭审中,双方确认和讯公司已经删除涉案文章。经济参考报社主张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六起诉讼共支付律师费50000元、交通费412元、复印费130元、快递费25元。经济参考报社就公证费没有提交发票。本案中经济参考报社主张律师费13000元,公证费100元,其他合理开支100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报纸、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律师函、快递单、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在《经济参考报》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结合和讯公司的自认,可以认定侯云龙是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系侯云龙在经济参考报社任职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依据侯云龙与经济参考报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认定经济参考报社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和讯公司未经经济参考报社许可,在其经营的和讯网上传播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故侵害了经济参考报社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济参考报社要求和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篇幅、和讯公司的侵权时间、情节、过错程度并参照国家文字作品稿酬规定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经济参考报社主张的诉讼开支,本案将根据相关费用的必要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合理程度以及经济参考报社的举证情况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三千五百二十元;二、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零九十五元;三、驳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品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