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与石正勇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石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4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册山村*组。法定代表人:易英杰,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周群力,该大队执法人员。委托代理人:田川,该大队执法人员。被执行人:石正勇,男,生于1989年,住重庆市酉阳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第213201764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姚 恩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