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585号原告:鲍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鲍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