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执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宁与林仁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林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469号申请执行人杨X,男,1977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X,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杨X与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4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X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林X给付借款95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林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林X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法将被执行人林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杨X申请执行的9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林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4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