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4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界潍与仁寿县百旺食品厂、余加贵、李雪辉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界潍,仁寿县百旺食品厂,余加贵,李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4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汪界潍,男,生于1976年2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仁寿县百旺食品厂。被执行人余加贵,男,生于1975年1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李雪辉,女,生于1978年11月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742号汪界潍与仁寿县百旺食品厂、余加贵、李雪辉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对卖被执行人余加贵、李雪辉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东兴大道侧所有权证为平房城字第021682号、面积为190.57平方米的3楼住房和所有权证为平房城字第021683号、面积为60平方米的1楼营业房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汪界潍自愿等待拍卖成交后再予恢复,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仁寿县百旺食品厂支付申请人汪界潍退伙费400000元,被执行人余加贵、李雪辉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并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73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