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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934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初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