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934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初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