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1485瞿嘉与何全、黄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嘉,何全,黄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1485号原告:瞿嘉,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石耀,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全,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黄霞,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瞿嘉诉被告何全、黄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嘉的委托代理人石耀、陈倩、被告何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全、黄霞共同偿还借款480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36%自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判令何全、黄霞承担律师费150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何全、黄霞共同偿还借款480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何全经人介绍向瞿嘉借款5000000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30‰。约定逾期还款责任为“乙方应按时还款。如乙方到期不能全部还清,乙方应按不能归还部分的本金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30‰计算。同时,乙方还应当就不能归还部分的本金按逾期天数以每日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为追诉该笔借款本息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一切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何全向瞿嘉书写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瞿嘉的5000000原告瞿嘉将实际借款4800000全指定的何风奎工商银行62×××10账户。借款到期后,瞿嘉向何全催要,一直未归还借款。该笔借款系被告何全、黄霞夫妻存续期间借款,两被告均有还款义务。被告何全承认原告瞿嘉在本案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黄霞并不知道其借款的事,本案借款应为其个人债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由何全个人偿还,律师费用是否合理,请求法院审查。被告黄霞未到庭举证、质证,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借款未用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黄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何全承认原告瞿嘉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黄霞在答辩状中亦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故对原告瞿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何全、黄霞均无法证明瞿嘉与何全有明确约定案涉借款为何全的个人债务,且何全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借款用于做生意,且认可黄霞知晓其做生意的事实。此外,两被告均无法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且瞿嘉对此约定明确知晓。故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何全和黄霞共同偿还。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50000元律师费的诉请,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已作明确约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且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依据,该律师费符合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安徽省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皖价服[2016]13号),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全、黄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瞿嘉偿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被告何全、黄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瞿嘉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23200元,由被告何全、黄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