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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王青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王青红,彭永民,李军,章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被执行人王青红,女,1977年7月23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彭永民,男,1977年3月19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7年10月13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章小敏,男,1978年3月4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青红、彭永民、李军、章小敏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建刚王青红、彭永民、李军、章小敏支付案款281863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1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85394元、执行费4128元,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王青红、彭永民、李军、章小敏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其余应执行标的款196469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青红、彭永民、李军、章小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渝民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赟 微信公众号“”